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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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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发布于:2020-05-22

为保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依据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各项纪律,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种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会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内容、决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及协会章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应对协会办事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遵守法纪、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四条  监事会应对会员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监事会应对协会财务管理、收支状况和纳税等事项进行监督,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做财务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对协会及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充

分调查,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二次工作会议,研究工作

并向协会工作部提出必要的工作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五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第五届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