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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关于捐赠公示制度

发布于:2020-05-22

    第一条  协会接受捐赠坚持捐赠者自愿的原则,不准以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名,强制要求捐赠。

    第二条  依据章程只接受会员单位及协会关系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捐赠。财务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接受捐赠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协会的建设和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挪为它用。

    第四条  接受捐赠必须坚持公示制度,便于接受会员单位和监事会监督。

    第五条  协会每年所接受的捐赠使用情况随财务报表如实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自觉接受广大会员和监事会的监督。

          本制度经协会第五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第五届理事会负责解释,自

       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