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会接受捐赠坚持捐赠者自愿的原则,不准以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名,强制要求捐赠。
第二条 依据章程只接受会员单位及协会关系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捐赠。财务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接受捐赠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协会的建设和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挪为它用。
第四条 接受捐赠必须坚持公示制度,便于接受会员单位和监事会监督。
第五条 协会每年所接受的捐赠使用情况随财务报表如实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自觉接受广大会员和监事会的监督。
本制度经协会第五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第五届理事会负责解释,自
公布之日起执行。